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申请须知内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是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的军工四证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企参与军工产品生产都要取得全部的军工四证或者都要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对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单位,应当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并且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有效期限为4年。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在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时需要进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资格审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资格审查是军方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资格审查制度,对于提高装备采购整体效益和促进承制单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三)《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七)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申请材料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二)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公司章程;
(八)其它有关材料。
四、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将不予受理
(一)外资控股的企业;
(二)法定代表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
五、民企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步骤
(一)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审查申请表及其有关证明材料;
(三)接受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
(四)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六、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审查认证机构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七、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申请时间
10-12个月
八、进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资格审查的好处
(一)有利于提高装备采购效益;
(二)有利于降低装备采购风险;
(三)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
(四)有利于推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