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资质认证情况说明
2009年7月9日,总装备部出台《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把“着力构建开放、规范、有序的装备采购市场,广泛吸引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的竞争”作为我国装备采购的基本制度。 军民融合技术成果转移平台顺应这一的时代要求,秉承“做民营企业通往军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的理念,立志为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等军工资质认证的咨询服务,为民营企业顺利获得军工资质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进入军工的四个资质
1、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二、取得四个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GJB9001国军标认证
1.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1.2申请GJB9001B-2009认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申请GJB9001B-2009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b.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
2、保密资格认证
2.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的定义是指国家(地方)保密委员会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2.2管理机构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负责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2.3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b.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c.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f.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g.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h.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2.4服务内容:
a.为甲方涉密人员提供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咨询;
b.指导甲方成立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岗位职责、权限;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保密管理制度;
d.指导甲方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e.协助甲方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制订保密措施,指导保密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f.协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g.指导甲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的填报工作;
h.对甲方在保密资格认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基本条件
3.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概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通过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的行政行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军品科研生产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行军品订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军品科研生产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体现。
3.2管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3.3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a.法人资格;
b.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c.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d.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f.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g.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 协调能力。
3.4服务内容:
a.为甲方有关人员提供与许可证审查相关的法规、标准的培训;
b.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的要求,分别对甲方的“组织机构与管理”等十一个方面进行指导;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
d.指导、协助甲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填报工作;
e.对甲方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4、名录认证的基本条件
4.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定义 是指军方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4.2管理机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原则上按照现行驻厂军事代表管理体制,由驻厂军事代表机构负责受理。 没有派驻军事代表的,由主要采购单位受理。 经各军兵种军代局同意后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由各军兵种军代局组织实施。
4.3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c.具有履行装备采购合同所必需的条件和能力。
4.4服务内容:
a.为甲方有关人员提供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等标准、条例、法规的培训;
b.按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对甲方“法人资格”等七个方面进行指导;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的管理制度;
d.指导、协助甲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填报;
e.对甲方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三、取得四个资质的先后顺序
四个军工资质中,有先后顺序之分,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 所以,建议第一步同时启动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在通过上述两个认证后根据需求再启动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